第一条 消防志愿者各级组织在部署实施相关志愿服务活动时,务必高度重视安全防事故工作,充分分析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二条 安全防事故工作要逢会必讲、逢活动必讲。每次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前,都要对参与活动的消防志愿者安全防事故工作进行提醒,提出要求。
第三条 志愿者个人应对自身的交通安全、活动安全负责。
第四条 各消防志愿者服务大队、中队以消防志愿者名义组织的消防宣传服务活动、联谊活动,必须报经服务支队活动策划部、大队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五条 消防志愿者举行的各类活动中,确需集体就餐时,要严禁酗酒,严禁酒后驾驶,违者取消其消防志愿者资格。
第六条 为确保消防志愿者安全,消防志愿者服务支队为每名参与志愿宣传服务的消防志愿者提供一份保险。保险在志愿者参与经审批的宣传服务活动、联谊活动期间生效。
第七条 消防志愿者服务支队每年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和检查;各大队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和检查;各中队每月开展一次安全教育。
第八条 制订实施各类消防志愿服务活动的安全控制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开展消防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九条 切实加强安全防事故工作信息控制。各大队、中队在组织消防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者产生纠纷的,务必在24小时之内上报服务支队活动策划部;隐瞒不报的取消直接责任人的消防志愿者身份,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20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