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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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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防火处 2008年8月6日16:35 出处:日照消防支队

                    

日照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文件

日消委字〔20086

 
关于印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消防(防火)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方案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防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社会单位不断增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消防监督警力不足与传统粗放型消防监管手段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为推动建立行业、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实现消防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114号文件),根据省消防总队《关于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意见(试行)》,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妥地实行单位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
总体目标:通过实行单位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增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促进政府部门消防监管责任制落实,提高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效率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消防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确化,逐步建立“重点突出、监管有序”的消防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夯实防控火灾的社会基础。
二、分级分类的方法
(一)单位分级。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省公安厅《山东省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根据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对单位的消防监督实行“三级管理”:一级为市级公安消防部门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二级为县级公安消防部门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级为公安派出所列管的一般单位和“九小场所”。
(二)单位分类。根据《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DB37/T392-2004)和《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评价办法》(鲁消协〔20058号)的要求,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单位分为ABCD四类,分别对应“好”、“一般”、“差”和“不合格”。
三、消防安全监管模式调整
根据单位的不同类别,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对单位实施精确化消防监督管理。对AB类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和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加强指导检查;对CD类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率并加大消防教育培训力度,实施重点监管。监管模式调整如下:
A类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B类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C类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D类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政府部门监管分工:建设部门负责城镇燃气、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含托儿所、幼儿园)、卫生部门负责医院、民政部门负责老养院、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场所、工商部门负责市场、文化部门负责娱乐场所、旅游部门负责宾馆饭店、广电部门负责广播电视,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负责各自所属部门和单位。检查情况要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分级分类管理的效力
(一)与保险费率挂钩。将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单位享受财产保险与火灾公众责任险优惠费率的参考依据。对AB类单位可按照一定比例下调保险费率,对CD类单位可按照一定比例上调保险费率,用经济杠杆督导社会单位做好自身的消防安全工作。具体标准按照省省保监部门规定执行。
(二)与评先创优挂钩。将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推荐、评选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和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级以上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必须取得A类评价结果,县级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必须取得B类以上评价结果。与“诚信企业”等相关评比活动挂钩,凡达不到B类以上评价结果的,取消评比资格,形成良性的消防安全工作奖惩机制。
五、工作实施
(一)评价方法。依据《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消防监督分级分类管理的通知》要求,对社会单位的分类评定可根据当地实际由行业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及消防中介机构实施:
1.行业部门组织评定。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根据相应职责划分,组织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经专门培训后,负责对本系统、本行业、本部门所属的单位进行评定。
2.公安消防部门组织评定。无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新建单位由公安消防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定。
3.消防中介机构评价。单位可以委托具有评价资质的消防中介机构进行评价,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费用。中介机构评价后,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及公安消防部门均可不再重复评定。
(二)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对评价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对评价结果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评价结果不公正的,责成中介机构重新评价,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三)周期评价。分类评定实行周期评价制度,A类单位每3年评价1次,B类单位每2年评价1次,C类、D类单位每年评价1次。
(四)类别调整。单位存在以下情形时,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参照相应类别实施管理:
1.年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或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按照D类管理;
2.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按照D类管理; 
3.年内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凡原消防安全评价为ABC类的按照降一级类别管理;
4.单位火灾隐患在评定周期内整改合格的,恢复原评价类别管理。
(五)结果公示。分级分类评定结果报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领导,通过召开消防(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会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会议等方式进行动员部署,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督促各级行业监管(管理)部门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监督和指导消防安全中介机构承担消防安全评价业务,对所出具报告或文书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督促、指导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初评工作,对消防安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二)严格标准,狠抓落实。要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形式,组织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单位认真学习《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有关规定,指导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严格标准,避免分类的随意性,做到评分不漏项、标准不降低、结果公正合理,按照分类结果开展日常监管工作,使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同时,要加强对评价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对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三)及时总结,以点促面。年内要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再逐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全面推开。各单位按照要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典型,通过适时组织现场交流、观摩会等形式,相互学习、借鉴,发挥好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工作开展,不断完善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体系,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主题词消防安全 分级分类 管理 通知                     

  抄送: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                                   

  日照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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