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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检查,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对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二、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仓库、娱乐场所等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已经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六、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七、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八、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十、对盗窃、故意损毁消防设施或器材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山东省公安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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